区块链电子存证受法院认可
昨天,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据悉,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首次认可区块链电子存证。
2017年7月24日,该案原告以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删除相关稿件,并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损失6200元。
原告为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通过相应技术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一电子数据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通过技术验算确认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
经综合考虑文章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
据介绍,在该类证据认定过程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还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从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存储的可靠性、内容完整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4个方面,确立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说。